养老保险公司迎新规:强调聚焦养老主业,划清业务经营阶梯性门槛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蓝鲸财经从业内获悉,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面向各监管局、9家养老保险机构及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行业首份专项监管办法,为行业在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规则等方面进行标准化规范。

同时,《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超过具体规定的,应当在3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这意味着,对于那些非养老属性业务占比过高的养老保险公司,未来面临一定的业务转型压力。

聚焦“养老”属性,明确可经营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办法》在首章总则中强调了养老保险公司的价值与路径。

从《办法》的具体要求来看,在机构管理方面,《办法》从股东层面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即持有公司股权1/3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想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同时,《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一是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运用;五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月,监管于业内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比看来,此次《办法》直接删除了“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等不具有明显养老属性的保险业务,其合计保费规模不得超过保险业务总保费规模的40%”等相关内容。聚焦养老主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

“当前,一些养老保险公司的业务偏离了‘养老’这个属性,这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同业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非控股股东的利益。这是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意图”,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向蓝鲸财经分析道。

“确实存在部分公司或者说公司部分业务‘跑偏’的情况”,一位保险业内人士也向蓝鲸财经透露道。“企业为了‘上规模’会布局与‘养老’关联度并没有那么强的业务,但是自身又缺乏资本金、品牌等方面的实力,竞争力有限,在‘养老’专业性上也没有形成优势。”

如在养老保险机构此前的主营业务中,短期健康险占有重要“一席之地”,但该业务并未在此次《办法》中列出的经营业务之中。

“根据《办法》的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如果存在超业务范围的情形,需要在未来3年之内完成业务变更。这对于那些非养老属性业务占比过大的养老保险公司未来将面临一定的业务转型的压力”,李文中向蓝鲸财经分析指出,“当然,《办法》的实施也将会促进养老保险公司更加聚焦养老业务,真正实现专业化发展。”

设立业务经营实力门槛,匹配风险承担能力

对应不同业务,《办法》对于养老保险公司也设置了不同的门槛。基础要求是,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养老保险公司经营前述第一类“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规定。

在此基础上经营商业养老金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办法》明确规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而同步要经营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

“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的安全性,因此根据业务的风险大小和业务结构的复杂程度确定了对应注册资本(风险承担能力)的要求”,李文中强调道。

从文件下发的9家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来看,平安养老及2022年新成立的国民养老,注册资本突破百亿,分别为116亿元、111.5亿元;泰康养老注册资本70亿元;新华养老、人保养老注册资本分别为50亿元、40亿元;国寿养老、大家养老、太平养老注册资本也均超过30亿元;仅有恒安标准养老,目前注册资本为2亿元。

今年11月,恒安标准养老公告,股东恒安标准人寿拟向公司增加2亿元注册资本,增资至4亿元。当时,恒安标准养老向蓝鲸财经表示,公司制订了聚焦养老主业的清晰发展路线,增资可支持在产品开发、销售渠道拓展、数字化运营能力和投研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

禁止资金混同管理、加强投资集中度风险管理

在经营规则方面,《办法》强调,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对于资金管理,保险公司应当进行加强,实现不同类型业务的资金运用有效隔离,禁止资金混同管理。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遵循长期性、稳健性、收益性原则,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蓝鲸财经注意到,《办法》聚焦了投资集中度的相关问题,根据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投资集中度风险管理,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法人主体(交易对手)的余额占比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对每季度末投资集中度指标进行监测。一方面包括养老资金与养老基金共同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上季度末保险资金与养老基金资金总资产合计的百分比。

另一方面为保险资金与养老基金共同投资单一法人主体(交易对手)的余额,占上季度末保险资金与养老基金资金总资产合计的百分比。

对于这一规定下养老保险公司的投资集中度指标情况,各主体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报送。

“整体来说,《办法》的目的在于推动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切实体现自身专业性,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发挥作用”,前述保险业内人士向蓝鲸财经指出,“养老市场广袤,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独具优势,需要继续探索和深耕,这也是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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