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开幕在即,蓝鲸保险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提交了多份议案,其中一份提案聚焦在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孙洁建议,扩大税延养老保险的政策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政策复杂性,改变现有按月收入6%和1000元孰低的扣除方式,适当提高延税额度,将个人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作为专项扣除项目简化操作流程,提高政策吸引力,扩大政策受益人群,充分发挥税延养老试点的作用。
2018年4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监会五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正式启动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公众关注度较高。试点地区积极推动,业务发展平稳。随着试点不断深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也不断显现,特别是政策优惠力度低、操作不便捷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实际效果,政策亟待进一步完善。
孙洁指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规定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确定。当月月收入6%的限额规定导致需逐月确定抵税额度上限,加之购买个人税延养老保险的保费是确定的,月收入波动导致税延抵扣额度波动,增加额度计算难度频度,容易出现政策享受不充分或者重复纳税的情况。
首先,税收抵扣流程环节较多,月收入波动导致逐月变更抵税额度申报,操作高频繁琐。整个流程涉及了投保人获取递交抵税凭证、企业人事审核填报和纳税金额调整等多个环节,均需人工介入,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势必影响投保人享受税延政策,客户和企业对业务便捷性体验不佳。
其次,从业务流程来看,投保人需先完成缴纳保费,然后才能获取抵扣凭证、核算抵扣额度。实务中投保人一般与保险公司约定固定的保费缴费金额,而投保人月收入存在波动性,据此计算的每月可享受的抵扣额度也会随之波动,造成政策享受不充分或重复纳税。
第三,1000元额度上限无法真正满足群众的养老储备需求,即使个人超额缴费也无法享受税延政策优惠。
第四,对参保人来说,税收优惠带来的收益较少,投资带来的收益远高于税收优惠。投资策略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收益,且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会使得选择最优投资策略的高收入参保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因此,个税起征点调高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出台后,客户投保意愿进一步降低,新增投保人数大幅下降,部分投保人甚至停止了缴费。
为了加快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开展的步伐,孙洁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推动更多群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实现共同富裕,应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多渠道并举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从而使更多的人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的高收入群体参保,建议扩大税延养老险的政策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政策复杂性,改变现有按月收入6%和1000元孰低的扣除方式,适当提高延税额度,将个人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作为专项扣除项目简化操作流程,提高政策吸引力,扩大政策受益人群,充分发挥税延养老试点的作用。建议提高第三支柱缴费的税前扣除额度,并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通货膨胀率等进行指数化调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增强政策的吸引力。
二是降低领取时应缴税额,激发民众参保积极性。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优化调整:将个人领取阶段75%部分个人退休账户金额适用税率由原有的10%降低至3%,这样就可以使该政策惠及缴费期内所有适用税率10%的人群;建议政府增加TEE税收激励模式,缴费阶段不享受税收优惠,领取阶段不征税,可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需求。
三是针对不同年龄的群体,基于目前男性与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不同,可分别规定一个年龄标准(例如55周岁与45周岁),对于属于该年龄以上的人群可给予相对更高的缴费限额(例如个税抵扣限额2000元)。
四是适度提高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直接佣金率。参考目前个人寿险的佣金率,建议可将现有总费用率在5%的上限范围内适度提高税延养老保险的直接佣金率,以此激励保险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五是精简流程,科学进行纳税抵扣安排。政府可以考虑联合保险公司一起共同设计一套能有效缩减个税递延商保缴费过程中的抵扣手续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