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一则典型案例判决。在一起雇主责任险合同纠纷案中,一家劳务公司的员工上班途中发生车祸离世,却因超龄被保险公司拒赔。
据法院披露,2019年10月6日早上,在山东日照,张某驾驶摩托车带同事王某同去上班,在一个丁字路口,与案外人驾驶车辆碰撞发生车祸,张某、王某不幸去世。
两人一同就职于日照京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京锦劳务公司”),被派遣到一家钢铁厂从事清洁工作。
然而,两人去世后得到的赔付却完全不同。王某有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的裁决仲裁书,被认定为工伤,拿到了工伤赔付。可张某却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原因是他是超过60周岁后再次被企业聘用的,一般不被认定为与企业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所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规定。
虽然没有拿到社会保障的工伤赔付,但京锦劳务公司还是给予了张某赔付。之所以给予赔偿,不仅因为京锦劳务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对员工上下班途中的人员伤亡负责;另外,该公司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事后,京锦劳务公司向投保的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提出理赔60万元的要求。可没想到,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张某已经超过60岁的退休年龄,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在上下班期间伤亡的,企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缺乏触发雇主责任险的前提条件。
因此,京锦劳务公司将人保上海分公司诉至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劳务公司在本案的相关事故当中,对于张某的死亡是否具有法定的赔偿责任?而这个责任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认定,因为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所以雇主方没有赔偿责任,从而保险公司也无需赔付雇主责任险。
劳务公司提出,张某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只是合同原件弄丢了。为了证明此事,劳务公司提交了同公司人员的7份劳动合同,还传唤了几位证人。
该公司还指出,在他们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的条款里,明确规定涵盖了上下班期间。并表示,这是根据当地情况专门设立的条款,当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特别多,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和摩托车的人员也特别多。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对于员工的责任来源除了劳动关系之外,也可以基于具体的合同约定。而涉案保险合同也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可以作为保险责任的来源之一。
因此法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赔付。
法院认为,雇主责任险这一险种,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存在较大重叠。在实际案例中,若是遇到意外,如果工伤保险赔了,雇主责任险也就不用赔;可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雇主责任险也很可能赔不上。据统计,上海金融法院近2年内涉及雇主责任险的案件有80件,其中有近一半涉及工伤保险有关问题。
上海金融法院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提出雇主责任险的条款规定可以更为灵活,以起到补充工伤保险职能的建议。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表示,监管部门也会择机出台统一的、相对比较容易理解的、不容易产生纠纷的示范性雇主责任险标准条款。